判处死刑具有标本意义
2007年3月5日,安徽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谢跃进强奸妇女19人,盗窃作案17起,窃得财物合计人民币1.2万余元。一审判决:谢跃进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谢跃进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于2007年5月 3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谢跃进提出:我所犯强奸罪部分未遂,每当遇到被害人反抗、喊叫时,没有采取卑劣的手段继续犯罪。我的作案手段一般,不属情节恶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我接到一审判决后已万分后悔,也深知罪行严重,但我仍请求省高院能给我一个不死的机会。
安徽省高院审理认为,谢跃进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谢跃进犯盗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谢跃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谢跃进所犯强奸罪大部分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包括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4起强奸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但谢跃进强奸妇女多人,情节恶劣,有奸淫幼女情节,且系累犯,应予严惩。谢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建议改判谢死缓,省高院不予采纳,并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谢跃进死刑,认为谢跃进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长期多次到学校及附近的宿舍、住宅强奸女学生,其中有多名幼女,情节恶劣,严重危害幼女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犯罪性质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安徽高院刑事审判一庭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在提倡少杀慎杀的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省高院维持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谢跃进死刑具有一定的标本意义。” 126sex
2008年1月3日,36岁的谢跃进被执行枪决 126








